近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推动、政策优先、市场导向、需求牵引、自愿选择、自主作为、社会支持、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结合我省实际,在“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加大就业支持力度”“ 积极优化创业环境”“ 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五个方面,明确细化了操作标准原则,为加快推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提供支持。文件主要有以下五方面亮点:
一是增加了“组织开展适应性培训”,明确了培训标准。文件规定,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到后一个月内,对其统一开展以适应社会、融入社会为目的的适应性培训。及时跟进开展心理引导、政策宣讲、形势分析、经验交流、就业指南等,引导退役士兵合理调整就业预期,树立正确择业观,感受到社会关爱、政府关怀和温暖。文件明确了培训时间为1至2天,培训费标准每人每天300元。”
二是明确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标准。文件明确了对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100%培训。对退役军人参加3个月或6个月短期培训,根据职业(工种)、实训条件、耗材耗能等不同,分别按每人3000-6000元、5000-8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文件将退役军人在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600元。”同时将退役军人纳入全民技能提升工程培训对象范围,退役后未就业及就业后下岗失业的退役军人,当年均可参加一次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
三是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文件规定,将报名参加高考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按现行标准,学费资助按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执行。
四是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标准。文件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定额标准和限额标准分别按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比例确定。
五是明确了退役军人自主创业享受金融优惠政策的标准。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含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创办企业、网络创业等)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