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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2019-07-01    

各市委组织部,文明办,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资委、医保局,各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切实做好新时代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广泛营造热爱国防、拥军优军、关心退役军人的社会氛围,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力做好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是退役军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曾经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具有良好的军政素质和意志品质,是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退役士兵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始终站在国家安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全力抓好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落实。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绝不允许制定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政策,绝不允许设置低年龄、高学历等方面的接收门槛,绝不允许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绝不允许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坚决杜绝应付性安置、上岗即下岗现象。要自觉讲政治、顾大局、守规矩,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积极履行安置责任和国防义务,做到执行政策不打折扣,落实计划不讲条件,为现役官兵安心服役、献身国防提供有力保障,为退役士兵上岗就业、融入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二、严格落实政策,切实提升安置水平

  (一)全面落实党和国家的安置政策。中发〔2016〕24号文件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明确提出“通过优先利用空编接收、健全招聘制度和‘阳光安置’制度,进一步加强指令性安排工作的政策刚性和执行力度,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排的比例不低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总数的80%”。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加强工作探索,创新思路举措,拓展安置渠道,制定具体办法,努力把退役士兵安置到工作和收入相对稳定的岗位,形成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科学合理的分类接收结构比例,从根本上提高安置质量。

  (二)科学拟订安置计划。中央单位在我省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计划,由国家单独下达,不计入我省下达计划的数量,与我省计划合并使用。各市在执行上级下达计划的基础上,市级(含市级)以下要用本级事业单位和地方国企计划进行配套,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提高事业单位安置比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必须预留并提供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编制岗位,专门用于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党政机关要采取措施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发挥安置主渠道作用,确保提供充足的安置岗位数量,不断提高安置质量。

  (三)建立企业接收计划报送审核机制。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要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退役士兵年度接收计划,并于每年4月底前主动向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人社部门上报。各级企业务必保证岗位质量,不得提供濒临破产、经营困难、工资待遇无法正常保障或与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地区(设区市)的企业岗位,确保退役士兵稳定上岗就业。

  (四)放宽安置地限制。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服现役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结婚未满2年的,在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不占用政府安置计划的前提下,通过本人申请,经师旅级单位同意,省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签订退役士兵本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单位三方协议后,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五)加强计划统筹。对安置任务较重的地方,可由上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县级有困难的可由市级统筹,市级任务重的可由省级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调剂统筹。由上级统筹安排的人员,要经本人同意且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公安部门根据实际安置地办理落户手续。

  (六)允许灵活就业。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坚持依法安置,确保各项待遇落实

  (一)坚持“阳光安置”制度。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56号)精神,细化“阳光安置”办法,全程透明操作,主动接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现象,确保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服役时间长、积分高的退役士兵优先选岗、优质就业。档案量化分数及岗位公示的时间均不得少于7天。对有争议的档案得分,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与原部队认真核实,确保每一分得之有据、准确无误。岗位公示时应明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等内容。未经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取考试竞岗、双向选择等方式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二)及时安排上岗。接收单位要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要求,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三)全面落实岗位待遇。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期限的聘用合同。

  (四)及时发放生活补助。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五)政府落实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确保待遇连续享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发放的生活补助、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列入预算,给予保障。具体手续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牵头,各级人社、医保部门承办。

  (六)接收单位及时接续各类保险。接收单位在报到的当月为退役士兵办理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关系,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安排上岗的,从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规定为退役士兵申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生育、失业保险费。

  (七)军地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保险衔接。退役士兵参加军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退役后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服现役的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就业应当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八)按规定办理职业年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原总参谋部、原总政治部、原总后勤部《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7号)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服役期间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

  (九)依法规范管理。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到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领取《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或虽领取介绍信但拒不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四、压实工作责任,强化抓落实力度

  (一)加强组织协调。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由县级以上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确保安置工作有效落实。组织、机构编制、人社、国资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安置计划的拟订和落实;组织部门同时负责退役士兵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工作;人社部门同时负责做好退役士兵的养老、失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公安机关负责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安排专项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配合做好军地对接有关工作。

  (二)严格工作考核。各级要将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各级党管武装考评内容、纳入党委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核要求,纳入年度综治考核范围,纳入退役军人重点工作考评内容,作为双拥模范单位、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和社会信用评价评选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对安置工作开展情况要定期研究、跟踪问效、量化考核、强化督查、扭住问题、限期整改、适时通报、推动落实。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选岗后6个月内开展安置“回头看”,全面了解退役士兵岗位、待遇落实情况,及时解决所发现的问题。接收单位要向同级退役军人部门及时报告任务落实情况。

  (四)严肃追究责任。各级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依法行政。及时梳理汇总年度落实岗位、取消安置待遇等情况,全程留痕、形成存据、规范管理。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工作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制度,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告省委、省政府,提请纪委监委和司法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肃问责,坚决纠正各类违法行为,全面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

  (五)深入宣传教育。要重视和加强退役士兵的教育管理工作。一是注意抓好“政策进军营”教育。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每年在士兵退役前,到驻地部队开展2次以上“政策进军营”宣传活动。二是加强待安置期间的教育管理。各级要组织退役士兵定期开展时事政治、党规党纪、安置政策、改革发展、就业形势等方面的学习教育,激励他们发扬部队光荣传统,融入和谐社会。此外对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表现联合文明、公安、信访等有关部门加强考核,对有见义勇为等重大贡献、受到当地党委、政府表彰和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惩处的德行表现,作为影响选岗排名的重要依据。三是抓好先进典型的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注意发现典型、加强宣传,对安置任务完成好的行业、部门、单位及时给予表扬,对投身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退役士兵典型广泛进行宣传,大力营造爱军拥军、尊崇军人的社会氛围,引导广大退役士兵响应党的号召,高举新时代改革开放旗帜,在继续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扩大开放的历史大潮中,积极拼搏,努力奋斗,自觉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做奉献。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8年8月1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适用本意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好各项规定和任务。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