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确保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评价质量,助力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发展,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4〕35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精神,结合我省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发展人才需求,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职业范围
申报职业为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编码为3-01-04-04,依据《退役军人事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工作。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5个级别。
二、申报条件
评价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法人,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
(二)属于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式备案的评价机构,主要包括: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的全日制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经民政部门备案的行业协会,国有企业等单位。
(三)设有负责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内设组织;配备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具有符合退役军人事务员国家职业标准的场地、设施设备(含视频监控设备)、信息系统;保密、消防等安全防护措施完善。
(四)具有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有退役军人事务相关工作经历的优先。
(五)具有较完善的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能够自觉接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
(六)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目的,能够提供稳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经费保障。
(七)不存在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八)按照《关于加快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4〕35号)和《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暂行)》(退役军人办发〔2024〕3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全省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机构不超过3个,不能满足(一)至(七)申报条件的,不予备案。
已备案开展其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中,有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申请增加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的评价职业等级。
三、申请材料
(一)《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
(二)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信息代码。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及质量管控措施。
(四)专家等各类人员技能水平证明。
(五)场地、设施设备配置清单,资产有效证明材料。
(六)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
(七)其他在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和技能人才培训评价领域能力等辅证材料。
上述材料的纸质版需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加盖公章;上述材料的电子版需提供未盖章的word版和已盖章的PDF版。
四、申报备案程序
(一)申报。拟申报单位于2月20日前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交申报材料,由法人代表签字确认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二)遴选。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收到申报资料后,对其进行整理汇总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入遴选评估环节。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通过资料审核、技术抽查、现场查看、访谈咨询、质询答辩等方式,对通过初步审核的申请单位进行全面技术评估,形成评审意见,择优遴选。
(三)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门户网站对遴选出的评价机构名单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推荐。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将公示无异议的评价机构相关材料报退役军人事务部。
(五)备案。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审核意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将推荐机构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列入我省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并向退役军人事务部报备,形成退役军人事务员评价机构目录。
(六)上传资料。备案机构须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通过山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系统完成注册及电子资料上传。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认识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于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联合有关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有序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不断完善机制、强化措施,积极有序推进。
(二)加强培训指导,确保落实落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指导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依托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培训场所,定期组织已完成认定的退役军人事务员开展业务知识和实操技能轮训。鼓励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优先录用取得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乡镇(街道)及以上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当开展退役军人事务员上岗初任培训。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动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加大退役军人事务员业务培训、等级认定等方面的经费投入和政策保障。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质量监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监管工作,指导相关机构严格审核考生资质,严格考评发证范围,强化评价组织管理和风险防控,做好信息保密,严格按规定区域和地点组织开展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评价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系人:张杰,电话:18603515651
附件: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基本情况表.docx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2月5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