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浏览模式
退出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首页 > 长者专版 > 政策解读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升全市公共服务场所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依法优先优待服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文本解读)

日期: 2023-12-21来源: 临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一、起草背景

为切实推动创建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工作进一步规范提升全市公共服务场所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依法优先优待服务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出台了《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升全市公共服务场所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依法优先优待服务工作的通知》。

二、优先优待对象及身份认定

(一)优先优待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本通知所指依法优先享受优先优待政策的对象主要指以下人员:

1.“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军官(警官)、军(警士)、义务兵等人员。军队文职人员适用本《通知》

2.“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警官)、军士(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含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3.“其他优抚对象”,是指“现役军人家属”,包括军人的父母(扶养人)、配偶、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4.“其他优待对象”,是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的干部、消防员及消防救援院校在校学员。

(二)优先优待凭证

1.现役、在职人员证件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文职人员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文职人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军队院校《学员证》。

2.现役军人家属证件包括:军队统一制发的《军人家属保障卡》。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开具的带有有效期限、政治机关签章的《现役军人家属证明》。

与现役军人随同出行的军人家属不需要提供关系证明,但应以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作为实名制登记办理的凭证。

3.退役、离退休人员证件包括:《复员军人证明书《退伍军人证明书《志愿兵退出现役证明书》《转业军人证明书》《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士官退出现役证《军官转业证书《警官转业证书》《文职干部转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士官退休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干部荣誉证》《警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士官退休证》

4.残疾人员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

5.“三属”证件证明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烈士证明书》《烈士光荣证》《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

6.其他人员证件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消防员证》《退休证》,消防救援院校《学员证》。

本通知涉及的有效凭证、对象范围等,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出台有关新法规政策规定的,按照新法规政策执行。需要调整变动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调整并重新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公共服务窗口管理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优先优待权益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大力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自觉强化尊崇军人社会共识。

(二)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公共服务窗口管理单位要树立标杆意识,深入窗口一线,查找问题不足,按照标准规范,认真制定符合实际、严谨规范、长期管用的工作措施,确保公共服务场所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依法优先优待服务工作有形象、有内容、有实效争当先行示范、行业标杆。

(三)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公共服务窗口管理单位要不断完善优化管理措施,提升管理水平,健全常态化动态监督管理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依法指导、督促、监督检查优先优待权益保障工作,并将其作为评比推荐双拥模范城(县)和单位、个人的重要内容、重要依据。


  

网站地图

主办: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版权所有 2017

承办:临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方式: 0357-2012788   邮箱: lfstyjrsw@163.com

晋ICP备05003731号  网站标识码:1410000063

晋公网安备 14100002000001号